2024年12月3日最高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历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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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发生的重大事件
2024年12月3日最高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来源:历史上的今天   栏目:重大事件
2024年12月3日发生的重大事件:

摘要:2024年12月3日(农历2024年11月3日),最高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可享承包权益。 最高法发布案例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北京时间2024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2024年12月03日10:…

  2024年12月3日(农历2024年11月3日),最高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可享承包权益。

  最高法发布案例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北京时间2024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2024年12月03日10:01发布案例,内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继承纠纷典型案例(第一批)

  明确法律适用,统一裁判标准。

  司法实践中,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作为遗产继承,存在不同理解。案例四中,人民法院通过案件裁判,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取得,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户主死亡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其遗产,不发生继承问题,户内其他家庭成员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享有承包权益。本案处理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案例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该户其他成员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

  ——农某一、凌某、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诉农某五法定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农某与凌某系夫妻,育有农某一、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农某五是农某与他人所生。农某五从小随农某与凌某生活长大。农某一、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已另成家立户。

  2017年,农某作为承包方代表与其所在村民小组签订了《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该合同的附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载明:承包地块总数为5块5亩,家庭成员共3人,成员姓名为农某、凌某、农某五。农某于2022年去世。农某去世后,凌某、农某一、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作为原告,将农某五诉至法院,要求由凌某继承农某名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50%,余下50%由凌某及农某一、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平均继承。

  【裁判情况】

  审理法院认为,农某与村民小组签订的承包合同的权利人不只是农某本人,还包括凌某和农某五,三人同为一个承包主体。当农某去世后,承包地继续由承包户其他成员继续经营,体现的是国家“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农某一、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不是农某承包户成员,无资格取得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某去世后,案涉土地应由承包户剩余的成员凌某、农某五继续经营。凌某、农某一、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诉请继承土地经营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五人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以户为单位取得,在承包户的户主或某成员死亡后,其他成员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产生继承问题。本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进行了处理,明确了裁判规则,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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