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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发生的重大事件
2021年4月29日官方通报执法中发生车祸致人死亡
来源:历史上的今天   栏目:重大事件
2021年4月29日发生的重大事件:

摘要:2021年4月29日(农历2021年3月18日),官方通报执法中发生车祸致人死亡。 官方通报执法中发生车祸致人死亡。 北京时间2021年4月29日,针对媒体反映“滦南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执法致人车祸死亡”有关问题,滦南县委、县政府迅速成立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纪…

  2021年4月29日(农历2021年3月18日),官方通报执法中发生车祸致人死亡。

  官方通报执法中发生车祸致人死亡。

  北京时间2021年4月29日,针对媒体反映“滦南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执法致人车祸死亡”有关问题,滦南县委、县政府迅速成立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纪委监委、县司法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该交通事故处置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同时由唐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司法局、市纪委监委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研组,对有关核查情况予以监督指导。现将目前调查核实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1年1月12日21:51:34,滦南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靳某某、吴某某在平青乐线279公里+800米处,截停检查张某某驾驶的冀b8108z、冀b78hq挂牌号重型半挂牵引车;21:51:37,后方驶来的魏某某驾驶的冀b7895z、冀hg645挂牌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行车道上自行减速缓行、开启双闪,在张某某车辆左后方15米处左右将停未停(车速为5km/h);21:51:44,纪某某驾驶冀b9f508、冀b02gu挂牌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魏某某的车辆,魏某某的车辆又与停在其右前方的张某某的车辆相撞。滦南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靳某某于21:52和21:59两次拨打120求救。滦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法人员张某某于21:54到达事故现场,向县交警事故处理部门报告情况,并拨打119请求救援,同时把警车停放在事故车后方,警示过往车辆。21:55左右,靳某某安排同行的执法人员吴某某驾驶冀b94659执法车辆离开现场,去追查另一辆正在驶过事故路段的逃逸货车,靳某某仍在现场组织救援。22:00左右,滦南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张某某、李某某也到达现场,参与施救。22:20左右,滦南县医院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医护人员立即对纪某某进行检查,初判无生命迹象。22:34左右,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进行车辆破拆后,医护人员随即对纪某某进行全面检查,认定临床死亡。

  二、事故责任认定

  联合调查组坚持依法据实、公平公正原则,通过调取现场录像、查阅档案卷宗、问询相关人员、司法检验鉴定等方式,还原事实真相,查清事故责任。市公安交警部门对已出具的该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全面审核,认定责任为:

  滦南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靳某某、吴某某未按规定引导车辆进入治超站进行检查,而是在治超站对面的行车道上拦截检查,同时未按规定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示标志、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桶等安全防护设备,进行检查时未遵循确保安全原则,违反了交通运输部《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有关规定。滦南县交通运输局负事故次要责任。

  张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反光条不合格,临时停车未紧靠路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负事故自身损失的次要责任。

  魏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后部未安装车辆尾部标志板,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纪某某驾驶的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与前方魏某某的车辆追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三、责任追究和善后工作

  滦南县“1.12”交通事故给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损失,形成社会负面影响,教训十分深刻,暴露出执法人员执法不当、执法冷漠等问题,也反映出交通运输领域安全隐患和事故易发多发。特别是该事故发生后,其中1名执法人员离开现场从事其他工作的行为,有悖于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破坏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公信力,有损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对此,责成县交通运输局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向全县通报。对县交通运输局主管领导、三大队负责人和有关执法人员等4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规依纪严肃责任追究。目前,正在按程序办理。

  事故发生后,滦南县组成工作专班,协助家属处理善后事宜,并积极给予帮扶救助。下一步,滦南县将深刻汲取教训,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交通执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培训,提高执法能力,树立交通执法人员良好形象。

  滦南县联合调查组

  2021年4月29日

  (唐山发布)

  点评:

  官方通报执法中发生车祸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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