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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点名通报对未按规定落实“场所码”的场所依法处理
栏目:政企信息  发表时间:2022-08-23
摘要:北京时间2022年8月23日(农历2022年7月26日),星期二,山东烟台点名通报对未按规定落实“场所码”的场所依法处理。 近日来,烟台各地公安对辖区内各公共场所的“场所码”张贴、应用、推广及落实使用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对未按规定落实相关要求的场所,依法严肃处理。 莱…

  北京时间2022年8月23日(农历2022年7月26日),星期二,山东烟台点名通报对未按规定落实“场所码”的场所依法处理。

  近日来,烟台各地公安对辖区内各公共场所的“场所码”张贴、应用、推广及落实使用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对未按规定落实相关要求的场所,依法严肃处理。

  莱山区

  黄海派出所在检查辖区场所经营状况时,发现“711”便利店莱山保利店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落实“场所码”扫码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给予该场所责任人罚款行政处罚。

  初家派出所在检查辖区场所经营状况时,发现包子客德远店、功夫二爷肉夹馍双河西路店、新苑路筋头巴脑餐饮店、老于烧烤店(消防队对面)、兰州拉面保利店、双河西路牟平烧烤、关东情铁锅炖7家场所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落实“场所码”扫码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给予该七家场所责任人罚款行政处罚。

  莱山派出所在检查辖区场所经营状况时,发现顺丰快递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落实“场所码”扫码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给予该场所责任人罚款行政处罚。

  莱山区邮政快件疫情防控专班与公共场所专班开展联合执法,执法过程中,发现菜鸟驿站烟台南塂社区街道店、中国邮政经济开发区店、海宁超市等三家场所存在“场所码”扫码问题,此前经口头警告两次仍未整改,联合执法组对该三家场所进行张贴黄牌警告。

  福山区

  8月5日,福山区联防联控与社会稳定组公共场所专班在对辖区公共场所的“场所码”推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辖区内“丰汇生鲜百货超市”未按规定对进店人员进行“场所码”查验,按照《福山区公共场所疫情防控工作通告》相关规定,依法责令该店停业整顿。

  8月5日,福山区联防联控与社会稳定组公共场所专班在对辖区公共场所的“场所码”推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辖区内“友宏百货超市”未按规定对进店人员进行“场所码”查验,按照《福山区公共场所疫情防控工作通告》相关规定,依法责令该店停业整顿。

  8月4日,福山区联防联控与社会稳定组公共场所专班在对辖区公共场所的“场所码”推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辖区内“清洋胜利拉面馆(崇文街)”未按规定对进店人员进行“场所码”查验,按照《福山区公共场所疫情防控工作通告》相关规定,依法责令该店停业整顿。

  8月4日,福山区联防联控与社会稳定组公共场所专班在对辖区公共场所的“场所码”推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辖区内“星叁商贸烟酒”未按规定对进店人员进行“场所码”查验,按照《福山区公共场所疫情防控工作通告》相关规定,依法责令该店停业整顿。

  8月5日,福山区联防联控与社会稳定组公共场所专班在对辖区公共场所的“场所码”推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辖区内“佳沐超市”未按规定对进店人员进行“场所码”查验,按照《福山区公共场所疫情防控工作通告》相关规定,依法责令该店停业整顿。

  8月11日,福山区联防联控与社会稳定组公共场所专班在对辖区公共场所的“场所码”推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辖区内“小荷仙儿生活超市”未按规定对进店人员进行“场所码”查验,按照《福山区公共场所疫情防控工作通告》相关规定,依法责令该店停业整顿。

  8月2日,福山区联防联控与社会稳定组公共场所专班在对辖区公共场所的“场所码”推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辖区内“天府街华莱士”未按规定对进店人员进行“场所码”查验,天府街派出所依法对该店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8月5日,福山区联防联控与社会稳定组公共场所专班在对辖区公共场所的“场所码”推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辖区内“玺悦足疗店”未按规定对进店人员进行“场所码”查验,天府街派出所依法对该店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8月5日,福山区联防联控与社会稳定组公共场所专班在对辖区公共场所的“场所码”推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辖区内“裕来足浴店”未按规定对进店人员进行“场所码”查验,天府街派出所依法对该店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8月5日,福山区联防联控与社会稳定组公共场所专班在对辖区公共场所的“场所码”推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辖区内“林枫苑菜馆”未按规定对进店人员进行“场所码”查验,河滨路派出所依法对该店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8月5日,福山区联防联控与社会稳定组公共场所专班在对辖区公共场所的“场所码”推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辖区内“天府街东北人烧烤家常菜馆”未按规定对进店人员进行“场所码”查验,天府街派出所依法对该店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8月6日,福山区联防联控与社会稳定组公共场所专班在对辖区公共场所的“场所码”推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辖区内“阳光首院东门南京小笼包店”未按规定对进店人员进行“场所码”查验,天府街派出所依法对该店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8月8日,福山区联防联控与社会稳定组公共场所专班在对辖区公共场所的“场所码”推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辖区内“中海锦城西门兰州拉面”未按规定对进店人员进行“场所码”查验,福新路派出所依法对该店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8月9日,福山区联防联控与社会稳定组公共场所专班在对辖区公共场所的“场所码”推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辖区内“中海锦城香顺缘面馆”未按规定对进店人员进行“场所码”查验,福新路派出所依法对该店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8月11日,福山区联防联控与社会稳定组公共场所专班在对辖区公共场所的“场所码”推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辖区内“大润广场赞嫁八宝粥店”未按规定对进店人员进行“场所码”查验,河滨路派出所依法对该店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牟平区

  8月10日,玉林店派出所民警发现,“百姓羊汤”餐馆店主徐某某未履行防疫规定,对顾客进行扫描“山东疫情防控场所码”和“两码一卡”的查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徐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8月11日,龙泉派出所民警发现,龙泉镇龙泉汤村金莱泰化肥店负责人张某某、倩云美发店负责人吕某某,未按规定对顾客进行扫描“山东疫情防控场所码”和进行“两码一卡”的查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张某某、吕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8月11日,水道派出所民警发现,水道镇前刘家夼村金平综合门市部负责人高某某、利民超市负责人徐某某,未按规定对顾客进行扫描“山东疫情防控场所码”和“两码一卡”的查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高某某、徐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8月11日,养马岛海岸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逻检查中发现,养马岛海水浴场超市店主曲某某、养马岛海水浴场小贝壳便利店店主陈某某,未按规定要求进店顾客扫描“场所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8月11日,系山海岸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牟平区龙湖葡醍海湾711便利店负责人管某某、龙湖葡醍海湾商业街快递驿站负责人郝某某,未按规定要求进店顾客扫描“场所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管某某、郝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8月13日,系山海岸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清查中发现,尹某某在其管理的牟平区融创洱海南京小笼包中,未按规定要求进店顾客扫描“场所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尹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龙口市

  8月12日,东莱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营业场所进行巡查时,发现米罗阳光西餐厅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落实“场所码”扫码登记制度,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8月14日,徐福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营业场所进行巡查时,发现大北农服务中心未按规定张贴“场所码”、京一东超市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落实“场所码”扫码登记制度,分别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8月18日,北马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营业场所进行巡查时,发现百老泉纯粮酒坊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落实“场所码”扫码登记制度,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8月18日,新嘉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营业场所进行巡查时,发现橙籽理发沙龙店、极客晨星(校外培训机构)、爱果匠果蔬超市、威尔帝钢琴培训有限公司等4家场所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落实“场所码”扫码登记制度,分别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栖霞市

  亭口镇驻地一食品经营部,未按照规定张贴山东疫情防控“场所码”,且在顾客进入店内时未督促顾客扫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该食品经营部行政处罚。

  翠屏街道印刷厂院内的“兄弟石材”,未按照规定张贴山东疫情防控“场所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该石材店铺行政处罚。

  翠屏街道印刷厂院内“国强新旧货市场”,未按照规定张贴山东疫情防控“场所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该场所行政处罚。

  杨础镇“栖霞市晨梓粮油店”未履行职责,提醒进店人员扫“场所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该粮油店行政处罚。

  桃村镇“东海旅馆”未履行职责,提醒进店人员扫“场所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该旅馆行政处罚。

  庙后镇“家家悦超市”未履行职责,提醒进店人员扫“场所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该超市行政处罚。

  来源:典范莱山、福山公安、牟平公安、栖霞公安、龙口公安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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