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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再提高!烟台市调整大病保险报销政策
栏目:政企信息  发表时间:2022-08-23
摘要:北京时间2022年8月23日(农历2022年7月26日),星期二,待遇再提高!烟台市调整大病保险报销政策。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负担,近日,烟台市医保局调整了大病保险按医疗费用额度报销的相关政策,扩大了职工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提高了报销比例,降低了职工…

  北京时间2022年8月23日(农历2022年7月26日),星期二,待遇再提高!烟台市调整大病保险报销政策。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负担,近日,烟台市医保局调整了大病保险按医疗费用额度报销的相关政策,扩大了职工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提高了报销比例,降低了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01

  职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扩大

  在职工大病保险已经保障了住院合规医疗费用的基础上,将参保职工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救助金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含乙类门诊慢特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纳入职工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

  02

  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报销比例提高

  自今年1月1日起,将我市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原来的1.6万元降低至1.2万元,报销分档由原来的两档合并为一档,报销比例统一提高至80%,即:参保职工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救助金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的部分,均按80%的比例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仍为60万元。

  03

  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

  自今年1月1日起,将我市普通居民的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6万元降低至1.4万元,分档报销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变。自今年4月1日起,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等三类困难群众的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8000元降低至7000元,分档报销比例不变,仍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04

  需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保费

  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参加我市的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享受待遇,因此,提醒各参保单位、职工和广大居民朋友,应及时足额缴纳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免影响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待遇。

  什么是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拓展、延伸和补充。目的是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避免因重大疾病而陷入经济困难的惠民政策。

  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有哪些?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保费由医保基金统一划拨,参保人员和单位均无需另行缴费。大病保险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机制是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额救助金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比例报销。

  怎么享受大病保险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待遇?

  大病保险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实行“免审即享”,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

  来源|烟台发布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烟台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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