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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码”专项行动进行中,未按规定落实要求牟平10人被处罚
栏目:政企信息  发表时间:2022-08-19
摘要:北京时间2022年8月19日(农历2022年7月22日),星期五,【百日行动】“场所码”专项行动进行中!牟平10人被处罚!。 “场所码”事关防疫大局 应设尽设、逢进必扫、逢扫必验 是当前每个场所都必须遵守的行为 近日来 牟平公安在“百日行动”中开展 …

  北京时间2022年8月19日(农历2022年7月22日),星期,【百日行动】“场所码”专项行动进行中!牟平10人被处罚!。

  “场所码”事关防疫大局

  应设尽设、逢进必扫、逢扫必验

  是当前每个场所都必须遵守的行为

  近日来

  牟平公安在“百日行动”中开展

  场所码专项行动

  对辖区内各公共场所的“场所码”

  张贴、应用、推广及落实使用情况

  进行了督导检查

  因未按规定落实相关要求

  又有10人被罚款处罚

  案例一

  8月10日14时许,玉林店派出所民警对一家名为“百姓羊汤”的餐馆进行检查时,发现店主徐某某其未履行防疫规定,对顾客进行扫描“山东疫情防控场所码”和“两码一卡”的查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徐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8月11日,龙泉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日常检查时发现,龙泉镇龙泉汤村金莱泰化肥店负责人张某某、倩云美发店负责人吕某某,未按规定对顾客进行扫描“山东疫情防控场所码”和进行“两码一卡”的查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张某某、吕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8月11日上午10时,水道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日常检查时发现,水道镇前刘家夼村金平综合门市部负责人高某某、利民超市负责人徐某某,未按规定对顾客进行扫描“山东疫情防控场所码”和“两码一卡”的查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高某某、徐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8月11日上午10时许,养马岛海岸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逻检查中发现,养马岛海水浴场超市店主曲某某、养马岛海水浴场小贝壳便利店店主陈某某,未按规定要求进店顾客扫描“场所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8月11日17时许,系山海岸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牟平区龙湖葡醍海湾711便利店负责人管某某、龙湖葡醍海湾商业街快递驿站负责人郝某某,未按规定要求进店顾客扫描“场所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管某某、郝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8月13日12时许,系山海岸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清查中发现,尹某某在其管理的牟平区融创洱海南京小笼包中,未按规定要求进店顾客扫描“场所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尹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需要提醒的是:医疗机构类单位未按照规定张贴使用“场所码”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红线不能踏

  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时期,必须继续强化重点场所防控,全面加强“场所码”全场景使用。

  场所经营管理主体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申领并张贴“场所码”;

  2.指定专人进行“场所码”扫码检查,做到逐人检查;

  3.对扫码后显示的健康码信息进行核验;

  4.遇到老人、儿童等通行时,通过反向扫码或同行人员等功能进行人员登记。

  对不听劝阻,拒不使用“场所码”的行为,轻则公安机关将予以警告、罚款,重则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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