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罘应急管理:以案示警!芝罘区违规动火案例(四)-政企信息-历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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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罘应急管理:以案示警!芝罘区违规动火案例(四)
栏目:政企信息  发表时间:2023-12-13
摘要:北京时间2023年12月13日(农历2023年11月1日),星期三讯:以案示警!芝罘区违规动火案例(四)。 案例一 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7日,芝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烟台某公司生产车间进行执法检查时,通过调取该公司的视频监控与动火作业票证进行比对,发现在…

  北京时间2023年12月13日(农历2023年11月1日),星期三讯:以案示警!芝罘区违规动火案例(四)。

  案例一

  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7日,芝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烟台某公司生产车间进行执法检查时,通过调取该公司的视频监控与动火作业票证进行比对,发现在2023年10月6日,员工齐某某进行动火作业,但未在动火作业票中有记录。通过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平台查询,发现齐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理结果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97号第1档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齐某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相关规定,将其移交公安机关。

  案例二

  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7日,芝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烟台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平面工区C工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动火作业活动,通过调取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询问现场作业人员,发现该公司员工孔某某多次进行过动火作业。通过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平台查询,发现孔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理结果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97号第1档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孔某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相关规定,将其移交公安机关。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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