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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开展不文明养犬集中整治行动的通告
栏目:政企信息  发表时间:2022-08-14
摘要:北京时间2022年8月14日(农历2022年7月17日),星期日,最新!龙口公安发布关于开展不文明养犬集中整治行动的通告。 关于开展不文明养犬集中整治行动的通告 当前,遛犬不拴犬绳、流浪犬乱窜扰民已经成为影响城市形象、市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为切实加强犬只管理,督…

  北京时间2022年8月14日(农历2022年7月17日),星期日,最新!龙口公安发布关于开展不文明养犬集中整治行动的通告。

  关于开展不文明养犬集中整治行动的通告

  当前,遛犬不拴犬绳、流浪犬乱窜扰民已经成为影响城市形象、市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为切实加强犬只管理,督促和引导犬主文明养犬、依法依规养犬,维护城市公共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不文明养犬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依据《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公告》我市养犬管理区的范围划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二、依据《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第三章规定,我市重点管理区内的犬主要做好犬只的免疫与登记工作,规范养犬行为。

  三、依据《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犬只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一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禁止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列入禁养名录的大型犬规定的,责令限期自行处置,处每只一千元罚款;逾期仍未处置的,处每只五千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不得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规定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任何人不得虐待犬只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虐待犬只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下列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区域外,禁止饲养犬只和携犬进入。1、机关办公、医疗保健、教育培训、金融机构、烈士陵园等;2、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少年宫、文化宫、影剧院、会展中心、海水浴场等;3、饭店、宾馆、商场、超市等;4、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候车(机、船)室),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只二百元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不长于一点五米的犬绳(链)牵领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携犬乘坐电梯应当避开高峰时间,采取装入犬袋、犬笼或者为犬只佩戴嘴罩并收紧犬绳(链)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第二款(养犬人携犬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同意,并为犬只佩戴嘴罩或者装入犬袋、犬笼)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四、依据《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养犬破坏公共卫生的、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未能即时清除犬粪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依据《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养犬人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将犬只送到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定点机构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1、幼犬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2、已经免疫的犬只在免疫间隔期满前;3、其他犬只,自养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六、对于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以及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110

  龙口市公安局

  2022年8月13日

  附:《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

  【地方立法】《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发布!

  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划分

  所有市民都应了解

  依法文明养犬才是真的爱犬

  让我们共同行动共创文明有序美好家园

  ——龙口公安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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